九游会·J9【中国】官方网站 关于印发《实验(实训)室开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日期:2020-11-03  发布人:外国语学院  浏览量:0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为规范有序地做好学校实验室的开放工作提高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培养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学校制定了《实验(实训)室开放管理办法》,并经202097日校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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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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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实训)室开放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实验(实训)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重要基地。实行实验室对外开放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实验室的资源优势,提高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培养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为规范有序地做好实验室的开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验室开放的含义

第二条  实验室开放是指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在完成计划内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设施条件等资源,为本校在校学生搭建起一个自主、开放的实践和创新平台。

 

第三章  开放实验的类别

第三条  开放实验的类别包括:

(一)教学实验项目型:指为了让学生的实验能力得到充分的锻炼,取得满意的实验结果,允许学生多次进行教学计划内的教学实验项目。

(二)学生参与科研型:指实验室发布科研项目中的开放研究项目,主要面向高年级学生进入实验室参与科学研究活动。

(三)自选实验项目型:指由实验室发布,学生自主选做的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性、设计性的实验项目。

(四)学生科技活动型:指实验室或学生根据学科竞赛、创新创业、毕业设计等实践活动的需要自行拟定的实验项目。

(五)场所开放型:学生通过借用开放实验室的场地自主开展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项目。

(六)设备开放型:学生通过借用开放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自主开展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项目。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四条  教学实验项目型项目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生实际情况进行申报,学生参与科研型和自选实验项目型项目由各实验中心统一申报,每学期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进行;学生科技活动型和场所、设备开放型项目可以根据项目具体要求进行申报和预约。

第五条  拟申报开放实验项目的二级学院或拟开放的实验室填写《开放实验项目申报表》(附件1),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教务处进行申报。

第六条  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立项,并于每学期开学初四周内向全校公布本学期的开放实验项目清单。

第七条  拟开放的实验室根据本实验室计划开出的实验项目,及时公布本学期实验室开放的时间段。

第八条  学生可通过填写《学生开放实验申请表》(附件2)对开放实验室发布的项目进行申请或者填写《实验室借用申请单(二联单)》(附件3)对开放实验场所进行预约,经实验中心审核通过后按约定时间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因特殊原因不能在预定时间内参加实验的,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并报实验中心审批。对无故缺席实验2次的,可取消其参加开放实验的资格。

第九条  拟参加设备开放型项目的学生无需预约,在实际发生时填写好《实验室仪器设备借用情况登记表》(附件4)即可。

第十条  实验室拟开放教学实验项目或自选实验项目的,选课人数需达到实验室可容纳人数的一半以上方能开放。

 

第五章  实验室开放的管理

第十一条  教务处统筹全校实验室开放管理的工作及实验人员开放教学工作量的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各实验中心负责本实验中心实验室开放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具体实施,审查学生申报的实验项目,根据学生人数和实验内容合理配备相关实验仪器和实验人员,做好实验开放情况的记录以及实验室的安全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  各开放实验室的指导老师负责开放实验的全过程指导与答疑。指导教师在实验前对学生进行至少一次辅导,加强对学生在实验流程设计上的指导。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巡视、检查学生的操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学生存在的困惑应注重启发、引导学生自行解决。实验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及时收集学生的实验成果并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  各开放实验室的实验员在实验前应根据实验人数和内容配备相关实验仪器设备和耗材,告知学生应遵守的实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实验过程中,做好实验室开放情况的记录,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服务并保证其安全。实验结束后,督促学生及时整理、归还仪器设备、做好清洁卫生,填写《实验室开放运行记录本》(附件5),同时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好,若出现损坏或丢失等情况,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责任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五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做好实验相关的准备工作。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后,需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损坏仪器设备的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需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成果(实验报告、数据、实物、论文或实验总结等),由实验指导教师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教务处将定期对实验室的开放情况进行抽查,结果将作为学校今后对各实验室考核和审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实验室开放安排在不与正常实验教学活动、科研活动冲突的情况下,开放时间为8:0021:00,既可以在工作日也可以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六章  保障与鼓励措施

第十八条  开放的教学实验项目和实验室自选实验项目所需低值易耗材料由实验中心统一申报,教务处审批。其余实验项目所需低值易耗材料由学生自费进行。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各类实验室推行实验室开放工作,其开放工作量按实际发生的学时数和人数进行统计。

第二十条  参与开放实验的指导教师和实验员,其教学工作量参照不同标准予以计算。其中,

指导教师工作量=

实验员工作量=

学时数:指导教师实际参与开放实验指导的学时数。

小时数实验室在非工作时间段(工作日:12:0014:3017:3021:00;节假日:8:0021:00)内开放的小时数。

类别系数:教学实验项目型,=0.5

自选实验项目型,=1.0

类型系数:上机类、人文社科类、艺体类实验, =0.2

理工农医类实验,=0.25

人数Ni:参与某个开放实验项目的指导教师总数。

人数Nj:参与某个开放实验项目的实验员总数。

第二十一条  指导教师申请开放学时原则上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每学期额定工作量的30%

第二十二条  实验员每个月的开放工作量最多计50个小时。

第二十三条  指导教师对学生参与科研型、学生科技活动型项目进行指导以及实验室开放仪器设备的工作量不纳入实验人员开放工作量的核算。

第二十四条  各开放实验室负责人于每月末参照学校相关规定对本实验室实验人员开放工作量进行核算,经教务处审核,学校领导审批后发放。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各实验中心须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实验中心的实验室开放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原《九游会·J9【中国】官方网站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重人科(〔201535)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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